4家大平台违反电商法相关规定是怎么回事呢?又该注意什么呢?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都清楚的电商行业是比较赚钱的,而且多数的时候电商人都是比较看好电商投资的,而今天在这里小编就主要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苏宁易购/当当网等4家平台违反电商法相关规定是怎么回事呢?又该注意什么呢?对于上述的问题,小编将为大家在下文中进行详细的介绍,还在等什么,快来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1月8日消息,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第一时间依照《电子商务法》第49条关于电子合同成立的规定,对亚马逊、京东、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唯品会、1号店、国美在线、聚美优品、酒仙网、天猫、淘宝、拼多多等十三家电商平台的合同成立条款开展调查。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办公也逐步的互联网化了,现在签订合同也不再是纸质的合同,取而代之的是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是指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想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才可以。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一下电子合同的签订步骤是怎样的。
签订天猫店铺代运营合同要注意什么?都有哪些方面呢?
互联网的发展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入驻天猫、淘宝等网站,可想而知,天猫网的竞争非常激烈。很多商家寻找天猫代运营的代理公司来管理。这样选用专业的团队来运营,店铺的生意肯定能够会越来越好,很多新手对这方面不太了解,签订天猫店铺代运营合同要注意什么?都有哪些方面呢?让我们具体来看一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前及时修改了相关条款,在合同成立条款中规定或补充了“当您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下单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您货款支付成功后即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已支付货款部分的订单建立了合同关系。”等类似内容,但仍有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聚美优品等四家电商平台并未按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及时修改协议条款,仍规定实际发货或发送发货确认邮件时合同成立。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认为上述四家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后,仍未及时修改合同成立条款,其条款内容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将督促电商平台修改相关条款,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项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电子商务法》施行后,电商平台中关于以商家实际发货或发送邮件确认发货时合同成立等类似条款将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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